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摊上事了!新昌沃尔玛被曝光,只因…

主要违法事实: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从福州开泰工贸有限公司购入皂角米5kg(标称原料产地福建福州,销售商福州开泰工贸有限公司,生产日期2022.12.20),进价为268.8元/kg。购入后以198元/斤(396元/kg)的价格销售。

2023年11月17日,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皂角米进行检验抽样。并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,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(编号:202317872),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皂角米其检验项目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.329g/kg。

2023年12月21日,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报告,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,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皂角米。至案发,上述皂角米已售完(包括抽样用)。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皂角米货值金额为1980元,违法所得为636元。行政处罚种类、依据、内容:根据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八条“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,可以免予处罚,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;造成人身、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"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"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,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,当事人有违法所得,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,应当予以没收。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。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“的规定

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: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。

来源:浙江政务服务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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